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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商视角
我国每年均有大量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而导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院受理的牵涉这种公司的案件也为数不少,绝大部分情况都是这些公司作为被告,但也有一些特例是这些公司对外享有债权。那么这些已被吊销、尚未清算、也未注销的企业的股东能否作为原告直接向他人主张原公司的权利呢?针对这一问题目前业内尚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由股东投资开办,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在法律层面已经消失,但是属于该企业的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等)是由企业的股东来清理和接受的,因此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吊销后有权就企业尚未清理的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承担义务的案件时,如该公司未成立清算组织,都是将公司股东作为被告来处理,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司的股东既然可作为被告承担义务,就也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成立清算组织,由清算组织出面进行诉讼活动。如未成立清算组织,可以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作原告起诉,因为营业执照的吊销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是作为企业自身并没有消亡,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由股东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对外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高商律师赞同第三种观点。我们认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未进行清算或企业虽进入清算、但清算的程序和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原告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程序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在此基础上,如尚有剩余财产,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不能反过来,先由股东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先享有公司的债权、先将财产分配给股东,如公司还有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起诉的,再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再者,如果先由股东分配财产,其结果很有可能产生股东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损害债权人、国家和职工的利益。一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往往是因为公司已无法经营,不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等违法违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很难寻找,如果先将财产分配给他们,等他们得到财产后再要他们承担债务,往往是不可能履行的,法院也难以执行。